
本文转自:湖州日报
记者 王艳琦
前些天,孙女士趁着周末出门逛街,走进一家服装店想看看新到的春装。她一边翻看着衣架上的衣服,一边随意打量着店内的布置,目光突然被角落里一只毛茸茸的小狗吸引住了。孙女士忍不住停下脚步,蹲下身子,伸出手想去摸摸它的头。
起初小狗没什么反应,孙女士便越凑越近进行逗弄。可就在她伸手靠近小狗嘴巴附近时,小狗突然一转头,一口咬住了她的左手小臂,孙女士疼得大叫一声。
正在里间整理货品的店主张先生听到尖叫声,赶紧跑出来。看到孙女士手臂上的伤口,他连忙拿来店里的急救箱帮助清理,随后又陪着孙女士赶往医院。孙女士接种了狂犬病疫苗,并自行支付了医药费。
事后,孙女士觉得这笔损失理应由店主承担。“狗是你养的,咬伤了人,医药费当然该你出。”张先生却觉得委屈:“我的狗平时很乖的,从来不主动咬人。是你自己上去逗它,它才受惊咬了你,这责任怎么能全算在我头上?”那么,在这起“逗狗被咬”的事件中,责任究竟该如何划分?
律师解读:
浙江东唐人律师事务所
吴云桥
根据《民法典》相关规定,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,违反管理规定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如果能够证明被侵权人存在相应过错的,可以减轻责任。
本案中,张先生作为小狗的饲养人同时又是服装店的经营者,本应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、保障公共安全。但张先生将小狗置于服装店的公共区域,既未对小狗采取栓束、隔离、佩戴嘴套等安全措施,也未设置“内有犬只、禁止逗弄”等警示标识,放任小狗在店内自由活动。使得孙女士可以随意接触、逗弄小狗,既违背了饲养动物的基本安全管理规定,也违反了经营场所对场内潜在危险的管控要求,符合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“违反管理规定,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”的情形,应当对本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。
而孙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注意义务。其在未经饲养人允许、未确认小狗性情的情况下,主动蹲下身子、伸手逗弄小狗,且主动凑近小狗嘴巴附近,该行为客观上增加了被咬伤的风险,属于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,存在一般过失,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有一定影响,应自行分担部分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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